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预防性体检范围包括: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化妆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4、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生产企业职工。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
德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